近日,北京的罗坤(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达标,很多邻居都想换一家物业公司。罗坤想知道,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应该如何更换物业公司?
解答:
对于罗坤遇到的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奇奇律师介绍,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但应该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并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中的“双二分之一”通过即可推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